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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調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鄭方瑜及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鄭方瑜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鄭方瑜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14 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 相對人鄭方瑜明知負有債務,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移轉登記行為,顯係規避聲請人債權追索,故請求撤銷 該買賣關係,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方瑜之債權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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