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胡育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方瑜及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略以:相對人鄭方瑜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鄭方瑜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14 建號建物( 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 ,
相對人鄭方瑜明知負有債務,仍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邏輯方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移轉登記行為,顯係規避聲請人
債權追索,故請求撤銷
該買賣關係,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方瑜之債權
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