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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調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正源間給付薪資 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正源對於聲請人負有債務尚未清償 ,聲請人依法取得對相對人洪正源之執行名義在案,聲請人 曾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31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洪正源 對於相對人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相對人貞豪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皆未否認相對人洪正源在職,為此 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新台幣 1,018,957 元之範圍內,按月將相對人洪正源(聲請調解狀 誤載為劉晶金)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 分之1 給付與聲請人 。 三、查聲請人於102 年5 月23日聲請執行相對人洪正源於相對人 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據勞保資料相對人洪 正源已於101 年6 月29日自相對人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退 保,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故予以核發債權憑證,業經調閱本 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73720 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執 行法院並無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貞 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為給付顯無法律上依據,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故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對 於相對人貞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之聲請。 四、次查,聲請人業已取得對於相對人洪正源之執行名義,有本 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73720 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相對 人如有欠款情事,自得另循相關法定程序滿足債權,顯無調 解之必要。是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對於相對人洪正源 調解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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