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愛雄
相 對 人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及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在卷
可
稽,相對人亦主張其主營業所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
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
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及相對
人聲請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