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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調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其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相 對 人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及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在卷可 稽,相對人亦主張其主營業所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 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 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及相對 人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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