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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調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軒巧蓁及家的保姆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軒巧蓁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軒巧蓁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軒巧蓁於家的保姆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家的保姆有限公司按月將相對人軒巧蓁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 1/3 給付於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8年度執字第30389 號債 權憑證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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