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劉世靜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詠盈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 年6 月27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3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住所之警
察機關桂陽派出所,於106 年7 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