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司調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劉世靜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詠盈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 年6 月27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3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之警 察機關桂陽派出所,於106 年7 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