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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小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周震球 被   告 公園音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訴訟代理人 張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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