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周震球
被 告 公園音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訴訟代理人 張麟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