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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小字第 52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525號 原   告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彭宏泰 被   告 陳瑞淵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525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9 日下午 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金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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