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680號
原 告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蕭士賢
被 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
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680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8 月4 日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