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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小字第 68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680號 原   告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蕭士賢 被   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680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8 月4 日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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