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原 告 張韻萍
被 告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
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
非小額事件,
爰由本院改
依
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
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