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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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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小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10號 原   告 張韻萍 被   告 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 請求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非小額事件,爰由本院改 依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且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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