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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救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瑞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士豪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楊琁涵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提起抗告,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對於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 100 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 依前揭法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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