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尤婉蓉
訴訟
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相 對 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
當事人與朱明村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
工,因相對人未於到職日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致聲請人
無法請領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又聲請人因
本件職業災害無法
工作,
迄今均無收入,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
委任狀(附於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卷)等件
以為釋明。又
觀諸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
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則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