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救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 對 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與朱明村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 工,因相對人未於到職日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致聲請人 無法請領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又聲請人因本件職業災害無法 工作,今均無收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卷)等件 以為釋明。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 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