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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0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國棟 被   告 家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簽發票載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5 年11月30 日、105 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交原告收執。經原告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遭付款人以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為此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萬元,及其中15萬元,自105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5萬元,自105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 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6 ),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29條 第1 項前段及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 頁至第7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 信為真實。原告於105 年11月30日提示附表編號1 之系 爭支票時,於提示當日即因被告帳戶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 遭付款人退票,原告提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系爭支票, 經付款人以電子機械於票背記載「0000000 」,並於退票理 由單之退票日記載「106 年01月03日」(見本院卷第7 頁) ,顯見附表編號2 係於該日始為付款之提示,故於原告未為 提示前,尚難認被告於斯時即負有給付利息義務,原告自不 得請求被告給付提示日前起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自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 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 負擔。本院審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屬必要,是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應由被告全部負擔,較屬公平,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規定,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 合計 3,200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 付款人 │ │ │ │ │ │ │起算日) │ │ ├──┼──────┼─────┼───────┼─────┼───────┼───────┤ │ 1 │家田生技股份│ 15萬元 │ 105年11月30日│AE0000000 │ 105年11月3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 │ │有限公司 │ │ │ │ │行高雄分行 │ ├──┼──────┼─────┼───────┼─────┼───────┼───────┤ │ 2 │家田生技股份│ 15萬元 │ 105年12月31日│AE0000000 │ 106年1月3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 │ │有限公司 │ │ │ │ │行高雄分行 │ ├──┼──────┼─────┼───────┼─────┼───────┼───────┤ │ │總計 │ 30萬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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