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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團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汶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展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展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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