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汶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展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展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