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4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燿隆 被   告 軒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朝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向原告訂購「體能繩 網攀爬設施」一座,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375,000 元, 原告已於同月底完工交貨,詎被告卻遲遲未給付買賣價金 375,000 元,原告乃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價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75,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施工及完 工照片共8 張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 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 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7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