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惠珍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丞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茸
訴訟代理人 莊文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8號確認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含
嗣後分案之訴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
本件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民事事件終結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
裁定命於
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經
本院於108 年1 月11日判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