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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惠珍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丞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茸 訴訟代理人 莊文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8號確認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含嗣後分案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民事事件終結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 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經 本院於108 年1 月11日判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