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61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璨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照尉 訴訟代理人 盧又達 被   告 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梨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6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柒佰伍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向與被告承攬臺南市○○區○○○○道系統管線 工程第二標之工作井鋼環拔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其就系 爭工程已施作完工,然被告迄今尚有積欠工程款未給,爰依 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場工作簽單、工程款之請款單影本、 已開立之發票明細、已請領部分已歸還被告固不否認原告就 系爭工程已如期完工,然以其近期資金拮据,兩造尚在協商 中等語為辯。經查,被告資金拮据,係其債務清償履行能力 之問題,尚與本件原告請求無涉。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 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