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馨予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祖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菓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
,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