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17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7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韓忠龍 被   告 虹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蘇上嘉至民國106 年8 月16日止尚欠原告 新臺幣(下同)110,730 元、利息、執行費及程序費用未為 清償。嗣經原告查知蘇上嘉任職於被告公司,是原告於106 年7 月間聲請執行蘇上嘉在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執字第68956 號執行事件受理,而核發扣押執行 對蘇上嘉之薪資債權在案(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經被告於 106 年8 月9 日聲明異議,表示蘇上嘉已非員工,無法扣押 薪資,致上開執行程序執行無著。惟原告於106 年8 月15日 致電被告公司照會,接電人員回覆蘇上嘉仍任職於被告公司 。倘訴蘇上嘉真如被告聲明已非員工,豈有內部員工說法不 同,被告公司顯有異議不實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確認被告異議 無理由並請求繼續執行人蘇上嘉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二) 被告應於扣押命令範圍內給付原告110,730 元及自98年3 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執行費894 元 及程序費用1,000 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答辯狀稱:蘇上嘉於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點迄今,並無加保在被告公司,亦無受 薪於被告公司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固主張於 106 年8 月15日致電被告公司,該公司人員回覆蘇上嘉仍任職於 被告公司等語,惟此經被告以前詞置辯,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自應就蘇上嘉仍任職於被告公司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先予 敘明。然依原告所提對話內容尚無從認定蘇上嘉確實仍在被 告公司任職,且依蘇上嘉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見本院卷第24頁),其於104 年12月29日自被告處退保, 堪認被告辯稱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點迄今,蘇上嘉並無加 保、亦無受薪在被告公司等情,確屬有據,上開系爭強制執 行扣押命令送達被告之日為106 年8 月8 日,自無從扣得薪 資債權;而原告就蘇上嘉於104 年12月29日後仍實際任職於 被告乙節,並未進一步舉證以實其說,即無足採。從而,原 告請求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並請求繼續執行人蘇上嘉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及被告應於扣押命令範圍內給付原告110,730 元 及自98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執 行費894 元及程序費用1,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