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大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山竣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