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王錫健
相 對 人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致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回復原狀,本院
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王錫健「住高雄市○○
區○○○○路○○○ 巷○○號4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
○區○○○○路○○○ 號13樓」。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準用第23
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