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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王錫健 相 對 人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 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王錫健「住高雄市○○ 區○○○○路○○○ 巷○○號4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 ○區○○○○路○○○ 號13樓」。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 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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