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郭建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敗訴部分)為新臺幣
290,1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具狀(及
繕本) 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