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28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中壽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訴訟代理人 蔡素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各1 紙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