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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送達代收人 王金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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