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賢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2月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
院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按,因之,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