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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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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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