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春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