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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自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45 元,應繳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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