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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字第 7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795號 原   告 展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淂 訴訟代理人 朱漢埕 被   告 莊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235 號),本院於 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朱淂,經被告具 狀聲明應由朱淂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5 條、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晚間6 時40分許,在 展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 ○ 號)內欲變賣金飾時,見店員離開櫃台而有機可乘,竟基 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置於櫃台上之金飾一批(含黃金金 飾即大、小金雞各2 隻、金雞蛋3 顆,共重23.4錢;K 金金 飾即戒指4 只、項鍊2 條,共重7.21錢),價值合計新臺幣 (下同)127,460 元,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因上開竊盜行 為,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99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 告有期徒刑6 月確定,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臺灣金價查詢為證,並本院調閱105 年度簡字第4998號刑事 案卷核對無訛。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因遭被告竊盜而受有之財物損失總額為 127,460 元,應認定。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27,46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4 月1 日(見附民卷第6 頁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 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是 就本訴部分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知,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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