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科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