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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簡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姚正信 相 對 人 新大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贅載「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 師、鄭瑜亭律師、陳宏哲律師」,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案件聲請人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是聲請人欄關 於訴訟代理人之記載為贅列應行刪除,首揭規定,更正 此顯然錯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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