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郭九道
訴訟
代理人 郭世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閣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