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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荃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復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亞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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