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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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