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尤婉蓉
訴訟
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10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