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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彗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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