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鉅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民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0,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