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高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傳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義路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物運費事件,
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依原
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