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楊琁涵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 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9,251 元,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雖其中原告請求積欠薪資218,32 2 元部分,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 1,160 元(2,320 元÷2 =1,160 元),然因原告另請求未足額 提撥勞工退休金30,929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用 ,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1,490 元(2,650 元-1,160 元=1, 4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6 年度雄救字第100 號),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