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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品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楊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高雄市○○區○○○路○○○ 號13樓之1 建物 、頂樓平台之價額(即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 現值證明),及提出上開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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