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品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楊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動產所有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高雄市○○區○○○路○○
○ 號13樓之1 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㈡陳明被告占
用頂樓平台之面積為何(即基地台或其他機械設備占用頂樓平台
之面積)?並提供占用之相關照片供參。㈢陳明本件頂樓平台之
總面積為何?㈣陳明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總樓層數
為何?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