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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品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楊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高雄市○○區○○○路○○ ○ 號13樓之1 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㈡陳明被告占 用頂樓平台之面積為何(即基地台或其他機械設備占用頂樓平台 之面積)?並提供占用之相關照片供參。㈢陳明本件頂樓平台之 總面積為何?㈣陳明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總樓層數 為何?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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