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郭淑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多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0 元(原告前已繳納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