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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 厝興德團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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