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
厝興德團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78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
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