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富銘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