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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進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在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高鳳國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423.68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10月12日(本院收受原告民事聲請支付 命令狀之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美 元兌換新臺幣30.25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33,838 元(計算式: 美金4,423.68元×30.255=新臺幣133,838.4384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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