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進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在久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鳳國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
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423.68元
,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10月12日(本院收受原告民事聲請支付
命令狀之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美
元兌換新臺幣30.25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133,838 元(計算式:
美金4,423.68元×30.255=新臺幣133,838.4384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