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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禾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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