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禾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