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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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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蔡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健平、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1,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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