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蔡明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健平、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1,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