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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孫恳來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慶交通有限公司間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 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1,72 1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積欠 延長工時之工資553,309 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原告另請求未足額提撥退休金68,412元 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仍應繳納 裁判費4,030 元,(6,380 元-3 ,030 元=4,03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 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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