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