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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護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被   告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維護包張計費契約書附卷可 稽,復據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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