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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富麗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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