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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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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維納思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睿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寶麗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4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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