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潘金誥
訴訟
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福工程有限公司間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3 號),業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
翌日起10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