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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潘金誥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福工程有限公司間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3 號),業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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